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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八法”促调解

  发布时间:2014-09-15 15:56:37


    近年来,辉县市法院针对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加且类型多、案件杂,易激化的特点,在审判实践中摸索出 “八法”的调解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换位思考法。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二是告知风险法。在充分了解案情和法律适用的前提下,奉劝当事人放弃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陈明其中利害。三是借助外援法。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领导、亲朋好友参与调解,解开当事人的思想“圪瘩”,促进和解。四是保全促使法。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义务方有财产的,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空对空”调解。五是道德舆论促进法。对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纠纷,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开庭调解,借助社区群众和乡里乡亲的道德舆论力量,促进当事人思想转变,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六是追根溯源法。有些民事纠纷形成诉讼,只是矛盾激化的表现形式,通过谈话和走访,了解纠纷形成的根源,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即找到了调处纠纷的突破口。七是亲情感化法。对于双方均有过错,因矛盾激化而起诉的案件,动之以情,促使双方认清自身错误,相互体谅,化解矛盾,以促成调解。例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都认为对方有过错。法官在指出双方过错的同时,充分运用夫妻情、父母情、子女情等亲情纽带,弥补双方关系上的裂痕,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八是案例提示法。即以与当事人所起诉案件相同或相似的已结案件作为标尺,让当事人从中明白案件的预期结果,主动配合主审法官,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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