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辉县市法院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契机,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员、宣传员、监督员、调解员的四项职能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一是充分调动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的积极性。该院第一批人民陪审员绝大部分是兼职,本职日常工作十分繁忙。为保障陪审工作的正常开展,该院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充分沟通协调,保证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的必要时间;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规范了人民陪审员工作;落实待遇和经费,保障学习和培训机会;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是明确了陪审员的监督员职责。陪审员不仅与审判员“同审同权”,在参与审判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和实体处理有问题,或法官办案中有不廉洁行为,以及对法院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有权及时向院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三是注重发挥陪审员的民事调解员作用。陪审员来自不同的行业,都有各自的专长,该院安排他们参加相应的案件审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答疑解惑,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在民事审判中,注意发挥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贴近人民群众的优势,调动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的积极性,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调解结案率达九成,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四是充分发挥陪审员的法制宣传员作用。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与群众有着比更加密切的联系,利用他们与群众容易沟通的特点,在案件调解中让他们宣传法律、宣传法院、讲解法律;由于人民陪审员兼有本职工作和“法官”的双重身份,在生活和工作中,周围的群众喜欢向他们请教法律问题,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为法律咨询者和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