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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4-09-26 09:22:55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八个机关共同参与的重要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改革内容。按照最高法院通知的要求,经对我院2009年至2013年期间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研判,形成报告如下:

一、 关于本辖区制定出台与司法救助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我院开展的司法救助主要是在立案环节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用方面和执行程序中涉及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长期执行不到位,被执行人或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引发申请执行人信访且信访人生活困难的进行司法(信访)救助方面。为使司法救助落到实处,我院于2010年2月1日制定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审批进行规范。2010年7月21日,中共辉县市委群众工作部、辉县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辉县市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信访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进行了规范。2011年11月9日,中共辉县市委政法委员会、辉县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辉县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对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进行了规范。

二、 我院近五年(2009年---2013年)开展司法救助的有关情况

2009年至2013年,我院共对301件657人进行司法救助,救助金额共3957647元。其中,在立案环节,共对177件335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用766633元。2009年为26件35人78520元,2010年为35件87人108990元,2011年为55件96人247938元,2012年为29件61人162570元,2013年为32件56人168615元。在执行程序环节,共对124件322人进行司法(信访)救助,救助金额3191014元。2009年为25件42人586140元,2010年为20件33人458000元,2011年为47件71人1342874元,2012年为20件31人537000元,2013年为12件21人267000元。缓减免诉讼费用救助的原则是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也可以打得起官司,缓减免标准为个案应缴纳诉讼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涉执信访司法救助的原则是帮助当事人度过难关,促使申请人息诉罢访。救助标准为个案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金额控制在10万元以下。

三、 我院司法救助经费的安排与管理情况

在具体工作中,我院对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部或者部分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立案时向我院递交缓减免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单位或者有民政部门出具并加盖印章的家庭或个人经济困难的证明,按照我院《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逐级由案件承办人(合议庭)、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院长依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立案阶段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由立案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受理、执行阶段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由相关业务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我院对在执行程序中,涉及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长期执行不到位,被执行人或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引发申请执行人信访且信访人生活困难的进行司法(信访)救助的,按照辉县市委《辉县市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或《辉县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先有信访人向我院提出书面救助申请且同意接受救助后息诉罢访的,我院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我院以正式文件向辉县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辉县市信访救助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由辉县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辉县市信访救助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报辉县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或者辉县市信访救助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审批救助金额,由与会领导小组成员集体会签,交财政部门划拨救助资金。我院接到救助款后及时组织向信访人发放,发放救助款时被救助对象必须签收到条、息诉罢访保证书。上述两项救助资金均来源于辉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拨款,原则上一季度申报、审批一批,两项专项救助资金分别有辉县市政法委和辉县市信访局会同同级纪检、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挪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方式侵占资金的,要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 我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做法

近年来,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群众多元化利益诉求驱动及“信访不信法”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我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剧增,每年上级部门交办(含重复交办)的信访案件约百余件,给法院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冲击和压力。我院在化解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充分意识到要想使信访人息诉罢访,单靠一味的“走程序”及法院一家唱“独角戏”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在具体工作中,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对在办理的信访案件中,需要进行司法救助才能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的,不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寻求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五年来,我院依托辉县市司法救助资金和信访救助资金,争取到救助资金3191014元,使124件322个信访人息诉罢访,一大批信访案件得到化解,大大缓解了我院的涉诉信访压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五、 我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建议

我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遇到的困难主要是:1、需要救助的案件很多,但地方党委在审批救助资金时要考虑到公安、检察、司法机关也需救助的案件,给予的名额和资金有限,且对救助金额的上限有所控制,救助金额个案限制在3万元以下,使得个别需要大额救助的案件无法得到解决。2、资金筹措来源单一,司法和信访两项专项救助资金均来源于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的拨款,其他筹措渠道暂无。3、受当地财政收入的影响很大,救助资金和救助的时间无法常态化运行。当地财政收入好的情况下,每年可以进行4次,金额可以达到1342874元。当地财政收入下滑的情况下,每年2次也得不到保证,金额仅有267000元。4、救助的案件和对象范围受限,目前仅限于涉执信访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生活或经济困难的申请人,未把审理中需对刑事案件受害人进行救助纳入范围。

以上是我院近五年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情况,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法院涉诉信访的实际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司法救助制度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在当前情况下,迫切需要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救助制度。我们建议,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应把刑事受害人救助基金、交通事故赔偿基金、医疗事故赔偿基金纳入到司法救助中,建立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民政救济等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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