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审判机关在平安创建活动中的作用,积极探究化解民事矛盾纠纷的方法,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本文就辉县市人民法院办理的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案例进行了调研。认真分析“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齐抓共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促进社会稳定。
一、“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分类及简要案情
(一)因债务纠纷、个人矛盾引起的非法拘禁案
1.被告人刘某及其母亲即被告人王某在街上遇见被害人张某,因王某怀疑之前其女儿刘某被人殴打与张某有关,遂强行将张某从街上带至刘某家中,王某在院中负责看管,刘某让张某下跪,并用木板凳夯张某头部、身上,用凉水向其头上浇,用手扇其脸部,致使张某头皮挫伤。当天19时许,张某亲属及公安民警到被告人刘某家将张某解救。被害人张某的损伤属轻微伤。之后被告人刘某、王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我院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被告人王某伙同郎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到新乡市黄岗附近一工地,找到和王某有经济纠纷的冯某,王某当场对被害人冯某实施殴打,后王某等人强行将冯某拖到车上,将冯某带至王某居住的房间,郎某、张某负责看管,王某对被害人冯某实施殴打,并要求冯某归还所欠款项。后被害人冯某被公安人员解救,被害人冯某左眉部皮肤裂伤认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57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我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
(二)由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当天侯某往张某家门前泼大粪及毁坏张某家种的菜,张某给被告人王某打电话让喊几个人到侯某家出气,王某遂纠集贺某等人到侯某家中,将侯某家的窗户玻璃、摩托车等物品砸坏。被损物品损失价值586元。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某、王某赔偿被害人侯某经济损失25000元,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我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其妻子陈某和弟媳孙某生家庭纠纷,张某持木棍纠集多人到孙某的娘家门口,张某用木棍朝孙某的哥哥孙某某头上夯,将孙某某夯翻在地后又朝其身上夯了几下,后张某又进到院中用木棍将孙某弟弟夯翻在地。致使孙某哥哥头部皮肤裂伤,脑挫裂伤,属轻伤,其弟右侧颞肌损伤,右侧头皮下血肿,左侧额部、顶部两处头皮下血肿,属轻微伤。案发后张某与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共计五万元,双方就民事部分和解到底。我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形成的原因及特点
第一类案件:被告人在索要债务未果、之前有矛盾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非法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或殴打被害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为何三人会走上犯罪道路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首先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认识模糊,他们认为欠债还钱乃是天经地义之事,只要不伤人命,为了讨回债务可以无所不用其极。于是在这种认识下,采取扣押人质的方法,实施了逼对方拿钱赎人的犯罪行为。从而触犯了国家法律,受到了法律惩罚;其次,他们法律观念淡薄,平时不注意学法。就本案来说,被告人完全可以使用正当的法律手段,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不懂法,使讨要债务这种正常行为发展成了违法犯罪行为,最终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令人为之可惜。
第二类案件:本案被告人与邻居有矛盾,被告人没有采取冷静合理的方法来处理事情而是采取过激的行为毁坏他人财物,最终致使自己锒铛入狱。
第三类案件:被告人因家庭纠纷与兄弟媳妇产生矛盾,家庭纠纷应当尽量协商解决,要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不成,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用拳头武力来解决。
三、对策
1.把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结合起来,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可以招集或选配敢负责任、熟悉法律的志愿者教育、引导公民自觉依法办事。遵守社会公德,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尽量避免和减少公民由被侵害方演变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事情的发生。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自觉性。纵观上述案件,无论被害人还是侵害他人的被告人其法律观念较差。所以政法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普法和法律宣传的重任。同时,不仅要注重对《刑法》的宣传与普及,更要注重对《民法》等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3.加强和健全基层民调组织的建设,使普通百姓遇到困难和问题,首先想到的是由组织解决,而不是感到无助而采取偏激的行为以致于违法犯罪。要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发挥其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优势,使普通的民事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