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加的制度,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况。依据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三人权益的事后救济主要依靠的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执行阶段的执行异议制度。在这些制度基础上,民诉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本应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要求。
起诉时间要求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在于维护生效裁决的稳定性,督促第三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是唯一的管辖法院。如果该裁判文书是一审生效的,那么就是一审法院,如果裁判文书是二审生效的,那么二审法院为管辖法院。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便于原审理法院继续处理这一案件,另一方面避免了下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上级法院的裁判的情形。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及救济途径。
受案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注意这里对法院的要求是:1、 对第三人诉讼请求进行审查;2、 如果第三人的撤销理由成立,那么法院要对第三人与原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原审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审理,重新作出裁判。
法院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的判决,是对新的诉讼作出的裁决,当第三人和原诉的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如前所述,第三人如果之前没有参加诉讼,事后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包括:申请再审、执行异议、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