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类案件(含解除非法同居案件)争议的焦点,法官难以划分清楚的往往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如何分担部分。在法律上,离婚时,对于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在审判中,我们都会碰到很多实际的问题,我们在处理离婚问题时,经常会碰到很多突然多出的离婚债务,夫妻双方总是会因为这些债务产生更多的矛盾和冲突,那么,我们将如何去注意和处理呢?
一、有哪些债务是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偿还
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偿还的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有两项: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欠债务,即使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亦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除非离婚当事人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此时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二是,虽为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共同债务是指在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活动,或为履行抚养等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包括: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共同生产所负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务,如赡养父母等;为一方或者双方治疗疾病所负债务;为共同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包括双方共同参与的经营活动、以共同财产投资而以一方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双方同意以一方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以及虽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收入确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形下所负债务。
二、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始终不知道的如何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夫妻关系存续或同居期间一方借款,另一方一直不知道,并且认为自己没有用过这笔钱,不愿意承担这部分债务。对于此说法,我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为了给家庭成员治病所负的债务,即使另一方始终不知,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得以始终不知为由而拒绝赔偿或承担,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我们还应该知道,属于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为满足私欲挥霍所负的债务,或者为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其收入却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该种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在离婚时,应由该方独自偿还,而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
三、分居期间所负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
对于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要区别对待:
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四、在审判实践中对债务查核应注意的几个方面问题
(1)对于一方提出债务逐一核对,据实认定债务是否存在;(2)要求主张债务的一方举证,某项债务是否存在,不是单凭口说而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包括借款证明、债权人的证词、借款用于何处的证明等;(3)认真查核所有的证据,看看这些证据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漏洞;(4)根据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提出能反驳其主张的相关证据,如家庭收入与开支,购买房屋等家庭贵重物品的时间与债务时间矛盾,说明没有负债的可能和必要,以证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提供证据说明该债务是其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5)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了多占、编造债务提供虚假证据或教唆他人作伪证,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6)一方当事人对于离婚当时无法推翻的债务,离婚后发现对方伪造或虚编债务多占了夫妻共同财产或不法增加了该方负担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债务问题虽不是一个新的课题,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和问题。以上意见与实践者商榷共勉之。目的是用开拓的思维和发展的眼光不断研究,不断总结,在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的前题下,结合实践,灵活运用,力求建立一种合法合理的婚姻债务的处理模式,以充分保护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及有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