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析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4-09-30 18:32:37


    在医疗侵权领域中,我国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于医疗过错的证明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完全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患者来说,无疑使阻止其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采用一个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法,对最终确定责任承担与否、轻重程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医疗侵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

    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一个特殊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医疗侵权责任也固然有其特殊性,所以不能采用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一方都是处于被动不利的法律地位,弱者更弱,强者更强,若按照一般分配原则进行举证,其结果自然违背的实质公平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无疑使提升患者诉讼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公正判决的最好程序手段。实践证明,在我国目前医疗侵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是行之有效的。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医疗侵权责任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无疑使医疗纠纷解决办法的重大进步,已被司法实践所采纳,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非意味着患者不承担举证责任,其倒置的只是过错和因果关系,即医疗过失、医疗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况,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大法官在200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重申的: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部分,即医方对其实否存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患者与医疗机构的法律关系以及患者损害事实,实际损害、损害数额等则由患者负举证责任。

    (二)我国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憨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唯一法律体现,据此,在医疗侵权责任四个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及过错事实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另外两个要件事实泽有患者负责举证。

    那么,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具体分配呢?具体表现为:1、起诉时,患者须向法院提供证明其与医疗机构法律关系的存在,出具的证明可以是挂号单、处方、收费单据、门诊病历出院证明等。2、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事实证据,如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事故技术鉴定书、死亡证明尸检报告等,并提交相应的单据及计算依据,当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认为其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成立,接下来,医方所要承担的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法院将推定过错及因果关系成立,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诊疗活动引起的纠纷,应当使用一般过错责任,只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有严重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才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及高风险性等特征,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及高风险等特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每个医疗行为都不能保证诊疗结果都能达到预期的或一定的成功,因而不能再医方对因果关系及过错不能举证就完全推定其存在过失,这显然有失公平。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23372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