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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法院进一步规范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行为

  发布时间:2014-10-08 08:35:23


    近日,辉县市法院开展规范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的专项整治活动,使本辖区法律服务混乱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质效得以进一步提升。

    在活动中,该院主要采取多种措施规范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的行为。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公函》及《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一旦发现执业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拒绝其参加诉讼活动,并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持有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仅限于参加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活动,不得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该院有关审判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活动要求,实施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及资格的审查。对于违反要求的,对有关审判工作人员提出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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