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唯一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审判工作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等重要任务。它通过行驶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审判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机关的权威,但由于司法警察队伍起步较晚,在履行具体职责中工作地位有时处于模棱两可之中,从而导致其职权行使一直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主要表现在,一、组织机构、管理体制不规范。法警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形成各业务科室与法警部门双重管理的模式,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队伍的集中管理并没有得到严格的落实,大多数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将司法警察抽调或派驻到各个职能庭中,这样大大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实际力量,从而使司法警察不能够发挥其正常的职能作用。上级司法警察机构对下级司法警察机构之间的管理较为分散,指挥存在脱节现象。二、相当部分司法警察承担了大量的非警务工作,没有完全履行辅助审判的工作任务。司法警察实行的是“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但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队伍的集中管理并没有得到严格的落实,大多数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将司法警察抽调或派驻到各个职能庭中,这样大大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实际力量,从而使司法警察不能够发挥其正常的职能作用。三、在编人员大都处于超期服役状态,后备力量虽然多但是无法解决待遇问题,导致其对法警工作的忠诚度不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性较差。实际工作中,司法警察普遍存在着得过且过的思想,能离开警队就离开,从而造成司法警察的忠诚度相对较低。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普遍存在着年龄老化、警力不足等现象。
为了使法警队伍更有凝聚力、更能发挥其保驾护航的作用,应当改革现有管理体制,统一编制。司法警察权从本质上讲是警察权的一种,属于行政权范畴。各级司法警察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应当只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垂直领导,所以因此应当实行“编队管理,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树立新的思想理念,提高司法警察的忠诚度,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工作方法;加强教育培训,严格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更好地行使司法警察的职权。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视,全面更好的落实警用装备,减少非警务活动,从而使司法警察能够更好的行使职权。并且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警察培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