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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4-10-08 10:33:03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法院的中坚力量。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能够保障开庭正常进行以及法院的安全工作,并且协助法院执行判决,积极帮助法院工作的有效展开。

    笔者根据我院司法警察工作的情况发现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着一些不足,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法律知识薄弱。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要求其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然而在我院存在着法律知识不够的现象。例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等等。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很难依法处理这些,给法院的工作不便。建议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提高我院司法警察业务素质。

    二、学历参差不齐。我院司法警察有一部分是从部队转编,这些存在学历普遍偏低的现象,其法律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够,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学历较高但人数极少,知识结构的不平衡,导致在职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且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我院的工作开展。

    三、警务技能训练不够。我院司法警察存在着年龄偏大的人员较多,从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年龄偏大的司法警察很难达到标准要求。由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笔者建议建立警务量化考核机制,对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实行全程量化,工作实绩与晋职晋衔、评先评优结合起来。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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