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移送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技术科工作人员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是其分内的工作。配合业务庭的审执法官做调解和解工作,好像与其无关。通过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尽可能积极协助审执法官做好调解、和解工作是可能的也是应该的,是其工作的一部分,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具体体现。
例如,在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告起诉给付医药费的标的很小。但由于双方情绪激动,矛盾很深,被告非要进行医药费剥离鉴定,认为原告有的费用并非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受的伤。不管出多少鉴定费也要把官司打到底。通过技术科工作人员细致耐心的做工作,使其放弃了打算,撤回了鉴定申请。
在一起简单的伤害案件中,尽管起诉的标的很小,但原、被告积怨很深,原被告都要求对对方的伤情与自己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过技术科工作人员细致耐心的做工作,讲鉴定评估需要成本、时间以及风险等,使当事人放弃了原来的想法,双方当事人撤回了申请,促成了调解。
要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落实到实处,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司法技术科工作人员在收案后不能机械的办案,而要认真负责地向当事人讲和解,调解的益处,讲和谐、案结事了的好处,将盲目追求诉讼的缺陷,对于民商事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鉴定评估需要的成本,诉讼时限以及可能存在的鉴定风险,尽可能配合业务庭局促成当事人调解、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