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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10-08 11:53:52


    调解是基层法院工作中具有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如何开展诉讼调解,使其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案件,为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调解的功能

    调结不仅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由于调解协议是以合意为基础,这样当事人更加容易进行之后的实际履行,可避免出现执行难的情况,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并且在当前实体法律规范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在调解进行协商,以达到双赢。

    二、调解存在的问题

    1、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调解进行了专章规定,但内容过于简单,且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具体程序和规范。一方面使得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同时,对调解中自愿、合法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造成法院在案件的调解的过程中存在认识及实践不一的情况,影响司法权威。

    2、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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