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3日,辉县市法院第三合议庭审结了一起造成一孕妇李某某及一个4岁儿童冯某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4年1月10日17时许,张某某醉酒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辉县市洪洲乡四里庙村北口时与同方向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面包车发生追尾后,张某某驾车跑到道路左侧将路东树木撞翻又将由南向北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李某某、冯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冯某死亡。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责任,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辉县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原告93565.57元。
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结果,辉县市法院依法另作判决,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