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4日,我院审结了一起撤销私自转让出租房屋合同纠纷案。经审理,判决撤销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桑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桑某某酌情返还原告范某某现金22000元。
被告桑某某租赁我市某广场商铺一间。2014年3月4日,被告桑某某明知该商铺不得私自转让,并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将该房屋转让给原告范某某经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范某某支付桑某某转让金25000元。2014年4月6日,产权人某广场以私转商铺为由收回商铺。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桑某某隐瞒了商铺不能转租的事实,使用欺诈手段与范某某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应予撤销。因考虑原告范某某经营商铺一月有余,故转让金予以酌情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