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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非法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情形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4-10-15 11:09:18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发展状大,其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民间借贷的发展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通过对民间借贷发展现象状况给予自己的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民间借贷包括合法民间借贷和非法民间借贷。非法民间借贷是非法债务,主要包括赌债、高利贷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往往通过貌似合法借贷的借条为凭据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的通常手法是其借条上不出现明显的高利率,一般都是在出具借条的时候直接扣除高额利息,然后再写上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或不约定利率。法院审理时,部分被告虽然口头辩解该借款为高利贷,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超过法定保护的利率限额,使法院在证据认定上存在很大困难,从而可能导致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得到了法律保护。

    执行实践中,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有:

    1、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或以卑鄙手段对抗执行情况增多,无有效资产可供执行等情形增加。中间层是买空卖空的层级,其本身是平民,为吸贷而穷其所有,或借助朋友亲友担保,或将其房屋等生活必需品抵押,在执行程序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放贷散户多为家族式、朋友同事式。放贷开始时的巨大利益,很容易在家族、朋友、同事中间“放大”,产生聚集效应,分别跟进。诉讼和审判,及至执行,有一波接一波的规律。中间吸放贷层人员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不甚了解,甚至双方互不相识;多数无正当职业,在执行程序中并不出现,而由代理律师与法院执行人员联系,提供执行线索。他们往往比普通案件申请执行人在查找被执行人信息上手段方法较多。有的是经非法暴利手段不能实现债权而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

    二、非法民间借贷进入执行程序的危害大

    非法民间借贷经判决,成为合法的民间借贷,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执行程序获取利益,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存在极大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         

    1、容易造成被执行人对抗程序,影响司法公信力。由于非法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性质在事实上是明知的,而且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家属、亲戚、朋友对此也有相当的了解,往往对法院的执行有强烈的期望或者存在强烈的抵触情绪。另外,申请执行人一方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同时,仍会采取一些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并可能在采取非法手段时借用法院的名义,从而破坏法院形象,挑起被执行人及其亲友的对抗情绪。更有被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有关部门信访、上访,影响了法院正常工作。

    2、非法民间借贷进入执行程序,在无法有效审查的情况下,给非法放贷者提供生存的空间。通过法院诉讼,由于绝大部分对被告的缺席审理裁决,法院获取案件实质真实的可能很小,加之原告通常对借贷关系进行了合法化包装,通过司法程序胜诉的可能性增大,使得此种借贷现象以合法民间借贷存在并获得有强制执行力的国家认可。

    3、非法民间借贷进入执行程序,浪费了大量审判、执行资源。法院案多人少,但众多本无法进入正当诉讼程序的非法民间借贷纠纷,占用了大量审判、执行资源,影响其他案件的审判、执行。

    三、有效遏制非法民间借贷纠纷进入执行程序的对策

    为有效遏制法院成为非法民间借贷纠纷的催讨工具,避免借贷人谋取非法利益,在审判程序中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不法借贷案件逐年增多。此类借款方提出的借款实际为赌债,往往难于对其主张进行举证。当事人当然不可能在借条上写明此款用于赌徒或者贩毒等不法目的,而未在借条上载明的事项,当事人也很难提供具体证据证明。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看借据是否真实有效。法官应注意防范。法官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庭审能力,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作为惟一证据,应当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对于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借款系“放高利贷”之债时,应当对一个时期和一个阶段当事人发生的借贷行为进行衡平把握,从而发现违法犯罪的破绽,揭开假象,还原债权债务行为的真相。

    2、针对频繁借款给他人的出借方且借款金额较大的出借方,多次起诉多个不同对象,累计数额大。法官应该对这些人员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可能后果,并尽量要求当事人到庭接受法庭调查。裁判时加强实质审查和当事人合同履行能力的审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看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明显超过当事人经济实力的大额借款,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相关证人证言、当事人上下交由关系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判断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3、非法民间借贷案件一经审判“合法化”而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机构应该按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执行程序中,对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应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分类把握。

    4、按照执行程序的规定准确适用有限执行原则和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应当按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被执行人大量吸收大量社会资金,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品外,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对其放贷行为的商业风险自负。

    5、执行人员要加强调查力度,发现和分析非法借贷线索,及时打击非法借贷。对涉嫌非法高利贷等案件,通过执行过程中各方面信息的反馈以及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表现,以及采用谈话、询问、查询等手段,对先期取得的证据线索应加以固定,并及时移送有权机关查处。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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