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辉县法院加大对审理时间较长案件的清理力度。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审理时间较长的案件大部分与鉴定有关,而鉴定过程存在审判庭与技术部门之间相互移送、技术部门向鉴定机构移送时间缺乏有效约束、鉴定部门鉴定时间过长、鉴定案件大量增加而技术部门人员难以应付等情况,这些情况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出现问题难以追责任等情形。
针对上述问题,辉县法院采取以下措施对鉴定工作予以规范:一、为技术部门调配人员,增加技术部门力量,保证鉴定工作快速有序进行;二、规定审判庭与技术部门之间相互移送鉴定材料不得超过15天,技术部门向鉴定部门移送不得超过15天;并必须书面登记手续备查;三、技术部门、办案部门对鉴定机构督促制度。对鉴定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技术部门与办案部门共同督促鉴定机构尽快做出鉴定,防止案件在鉴定环节拖延时间;四、审管部门对鉴定周期的监控制度。将鉴定环节纳入到审判流程管理,审管办定期不定期对鉴定案件情况进行检查,促使鉴定各环节不被人为拖延。
经过上述规范,办案部门、技术科与相关鉴定机构责任心大大增加,鉴定各环节的移转速度明显加快,绝大多数案件鉴定时间由原先的5个月左右时间缩短到3个月以下,案件审理周期明显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