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对人民法院裁判持否定或怀疑态度,特别是败诉当事人认为自己该胜诉而被法院判决败诉或胜诉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赢到位而提起上诉。究其原因,笔者分析如下。
一、法院、法官方面的因素
一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法官裁判案件以法律为准绳,法官掌握、理解法律法规的多少对案件的裁判至关重要。对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其裁判有时大相径庭,适用此法律法规原告胜诉,而适用彼法律法规则原告败诉。二是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因为裁判案件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决断胜负的这样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其裁判是建立在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法律事实的基础之上的,然而某些法官先入为主,却在证据不充分或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草率下判,从而导致当事人上诉。三是自由裁量权运用失当。这在损害赔偿和离婚案件中特别突出。法官在审理损害赔偿和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本应认真综合分析当事人在纠纷起因及纠纷中的过错大小或离婚案件夫妻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各种情况,以法官应有良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裁量。但有法官却未认真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区分责任大小,随意自由裁量,使当事人不服而上诉。四是违反法定程序。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也为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官程序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不严谨,带有随意性,往往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判决,致使败诉当事人以此为把柄而上诉。五是没有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保持中立。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如与当事人、代理人往来频繁、交往密切或言行不审慎,没有注意保持中立形象,给当事人以不公正的合理怀疑。势必致败诉当事人认为某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偏袒对方,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而致其上诉。
二、当事人的因素
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偏听偏信。在现阶段情况下,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打官司诉讼大多数当事人尚需法律帮助。然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甚了解法律规定,对其实体处理没有主见,多半听从其代理人左右,如若代理人从中作梗、当事人听其谗言,难免不致使本已服判的当事人被动上诉。
另外,司法公正评判的标准不一,也是当事人上诉的原因之一。司法公正有实体公正,有程序公正。其评判标准亦有社会标准、法律标准、还有法官标准和当事人标准。由于各自所处地位、角度不同,其所代表的利益趋向不同,也是导致当事人和社会认为裁判不公而提起上诉的原因之一。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诉案件的上述上诉原因,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克服,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上诉率,确保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确保司法公正,从而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一是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提高公正司法水平。根据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意见,法官应强化职业意识,增强审判独立和中立意识、平等意识。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不受外界干扰,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准确掌握其立法、法理和司法精神。随着法制的逐渐健全,法律及司法解释增多,并且规定越来越细,旧观念、老知识难以正确理解和运用新的法律法规。因此,须加强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准确掌握其立法、法理和司法精神,不断进行知识、观念更新,这样才能适用法律,公正司法。
三是强化重证据、重法律事实的观念。我们裁判案件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法律事实的查明要建立在经庭审质证的充分的、确实的证据基础之上。若没有证据、证据不充分,或证据未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则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这样的裁判势必牵强,尤如空中楼阁。因此,法官理应诚信理智,绝不能先入为主,应重证据,重法律事实。
四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客观公正、居中、适当行使的权利。在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对其损害赔偿、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划分,离婚案件离与不离的标准认定,就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最终确定;需要法官根据当事人在纠纷中的具体情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根据夫妻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同时,还须法官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业务素质客观公平地行使裁量权。
五是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保证实体裁判正确。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虽逐步消除。但在司法实践中,忽视程序规定致违反法定程序而上诉的依然存在,且民事诉讼法也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属发回重审的法定理由。因此,应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严格遵守“游戏规则”,依法律规定程序办案,以确保实体处理公正。
六是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行为准则》,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尽量避免给当事人以不公正的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