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5日上午,辉县市法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行监督员的参与见证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财务室等办公场所进行搜查。
2012年6月20日,杜新成与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供给河北省一公司的除尘器工程设备的卸车、组装、安装等工程劳务发包给杜新成。协议签订后,杜新成按协议完成了劳务工作,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费用之后,余款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杜新成将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诉至辉县市法院。案经审理,辉县市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给付杜新成安装报酬469310.64元。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新乡市中院,新乡市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审判决。
2014年5月28日,杜新成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公司的存款账户,未发现账户上有存款,对该账户冻结后,该公司负责人仍无动于衷。经查,该公司生产正常,应该具有履行能力,辉县市法院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依法搜查。为了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特别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行监督员参与见证。
当天上午,执行人员和参与见证人员到达该公司后,经通知该公司负责人拒不到场,执行人员强制要求该公司财务人员打开存放财务账册的办公柜,对该办公柜进行了仔细的搜查,并在该公司人员在场见证下,对其他办公场所进行了仔细搜查。
参与见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行监督员在参与见证后,对法院公开、公正开展执行工作表示赞赏,同时,也体会到了执行工作的困难和艰辛。
辉县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开、公正、透明,严格规范执行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起执行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