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辉县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3年4月27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由吴某作为担保人。但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某无故不予返还,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原告本金40000元,吴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院受理后,向吴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李某却怎么也联系不上。
该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经法院调解,吴某无奈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先由吴某负责返还原告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