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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如何计算利息

  发布时间:2014-12-29 09:24:33


    民间借贷属借款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因老百姓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借贷双方之间的约定往往不够明确,当发生纠纷的时候,争议较多,特别是利息的计算上。现笔者对利息如何计算从以下四方面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

    (一)约定借款期限与利息的借款合同。此类借款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则应当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审理并作为审判的依据,在此不进行详细的分析。

    (二)约定借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限有明确约定,但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无息合同,但贷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向借款人催要的,借款人仍然不偿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主张逾期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对借款利率有明确约定,按约定计算利息,但是对借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这种情况下,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按照以借款成立生效之日起计算利息,一般而言就是从合同(借据)的落款日期开始计算利息。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贷款人提供借款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借贷双方在借据上载明利息,就是从出借之日起开始主张利息,才符合出借人的初衷。

    (四)未约定借款期限与利息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借款合同上,既无约定借款利率,又无约定借款期限,应视为无息合同,但是在经贷款人催要借款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贷款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贷款人开始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计算。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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