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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法官的“撒手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识

  发布时间:2014-12-29 10:28:55


    今年我院开展了一次百日攻坚化解执行难问题的大会战,笔者作为抽调协助执行人员,深入执行一线,和执行局干警共同奋战3个多月。在相处的过程中对执行难问题有了相当深刻的认识,同时也第一次了解到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这一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撒手锏。

    执行难问题是法院工作的一个痼疾,怎么样提高执行效率,解决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就在我院百日攻坚的末期,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这一问题获得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第一次将拒执行为上升到国家层面进行专项打击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的通知,专项行动主要针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一类是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另一类是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害执行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司法拘留惩戒的。“三家联合通知”明确了专项行动的时限要求。对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专项行动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从以上可以看出,在强力推进依法治国和法制社会的大环境下,执行难问题作为司法行为中一个老大难问题,首先得到了重视和改进,重中之重是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实实在在的落到实处。

    众所周知,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确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属于无力履行判决的,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隐藏财产,躲避执行的行为。而对于这种情况,以往的做法最多是司法拘留,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有限,甚至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有被执行人主动上门要求司法拘留,在他们看来,在拘留所关上几天,又不留案底,又不用还钱了,多划算。虽然司法拘留法律没有规定次数限制。但司法惯例认为,同一行为一般只给予一次司法拘留。没有新的情节,法院一般不再司法拘留。这就给被执行人躲避执行留下了很大的空子。虽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早已写入刑法,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要确定的是怎样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笔者经过查找相关资料,至少应该达到以下三个条件,方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一,必须是有能力执行。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如果没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属于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但如果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则属于有能力执行。

    第二,必须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拒绝执行主要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拒绝履行的行为,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法院执行或抗拒执行,积极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也可以是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法院执行等;既可以是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是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是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执行的“软抵抗”。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其具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即可。

    第三,必须是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若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和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来确定。根据《立法解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下列五种:(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除《立法解释》规定的上述五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执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执行公务证件及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总之,不论被执行人采取作为还是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只要是其确实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的,便应认定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从以上来看,这是法院执行部门的一个有力的武器,对于“老赖”躲避执行的行为具有强大的震撼力,但为什么这么长久以来,这个武器动用的少,而提到的也少呢。

    笔者认为,重点问题出在公、检、法部门的配合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首先需要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在这一环节,就有诸多问题。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而公安机关也有其考虑:第一,此类案件属新型案件,本就立案少,公安机关处理棘手;第二,案件理解问题,公安机关认为此类案件是法院的事,不愿帮忙;第三,客观上讲,基层公安精力有限,对于此类案件有躲避的思想。同时,立案后又牵涉到取证和移送检察院起诉的部分,这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是一个挑战,同时也都会认为这是法院的事情,所以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的执行法官基本都忘掉了还有这么一个强力的武器,很多时候也仅停留在“吓唬”人的阶段。

    以本院为例,曾经有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却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司法拘留了一次,也起不到任何效果。最后执行法官只好使用自己的“核武器”整理卷宗材料准备以拒不执行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但当被执行人得知消息后,立刻找到执行法官,苦苦哀求不要移送,并立即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考虑到法院的执行工作的第一要务是为申请人达到自己的申请诉求,当被执行人履行自己义务后,因执行工作本就繁重,为申请人达到申请诉求已实属不易,继续追究被执行人的逃避执行行为更需要耗费执行法官大量精力,于是也就不了了之。在本次“百日攻坚化解执行难问题”大会战中,执行法官反复提到将这个罪刑常态化,形成一个持续的社会威慑力,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百日攻坚”活动的末期,喜闻两院一部的联合通知,执行法官无不交口称赞,并在我院领导的组织下,与公安、检察部门进行协调,第一时间将手中难以执行的“老赖”名单以及相关材料整理移送。争取趁这个活动将一大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执行到底。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在这个活动展开之前,此罪的动用是相当稀少,第一是符合条件的案件占执行案件的比例少,第二是在移送过程中涉及部门多,造成移送困难,多需要各部门之间关系良好才能顺利完成移送。而本次活动的展开是对法院工作的强有力的支持,同时更应当借此机会,与公安、检察部门形成一个良好的长效机制,在活动结束后,依然可以顺利的移送此类案件,使执行工作更好更顺利的完成。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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