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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举证责任、证据、鉴定

  发布时间:2009-07-10 19:15:55


    1、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人民法院裁决是非, 依据的就是证据和法律。所以要想打赢“官司”,无论原 告还是被告,都要有充足的证据,一切靠证据说话。

   2、证据种类

   证据有以下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3、证据应在法庭出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对涉及国 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 庭时出示。

   4、专门问题,需要专门机关作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5、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6、证据的收集要合法

   不能以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法律不予承认,所以也起不到证据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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