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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容留他人吸毒罪

  发布时间:2015-04-30 10:06:42


    近段时间,报端频现明星吸毒以及容留他人吸毒而入刑的不良事件。这些现象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我国刑法未将吸食毒品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罪作为一种处罚较轻的毒品犯罪,刑法对其犯罪构成的规定过于简略,鉴于此笔者以案例分析为视角。对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要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厘清.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借鉴。

    一、行为对象问题

    行为对象也叫犯罪对象。一般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为不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一般应对“他人”做限制解释。限制解释意味着要缩小处罚范围.“他人”依据文理解释,应当是除本人以外的其他人。是不是说所有的除本人以外的人都应当属于该行为对象涵射的范围?对于该问题的回答。既要考虑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也要考虑国民的人权保障,还要考虑法条之间的协调关系等诸多因素。例如:朱某与前妻王某2012年因其他原因被迫离婚,虽未共同生活或同居.但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相处,2013年11月上旬某天,犯罪嫌疑人朱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在一个公交车站附近与其前妻王某一同在车内吸食毒品海洛因。12月中旬一天,朱某在其租住的某小区302室容留并与其前妻王某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12月下旬朱某驾驶一现代越野车,在某广场附近与其前妻王某一同在车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对上述案例中朱某是否应承担容留前妻王某的责任,存在以下两种不同处理意见:(1)一般认为容留近亲属吸食毒品不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六)之规定,“近亲属”系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这些人之间具有社会学上的亲密关系。因在法律条文中,前妻不是“近亲属”故朱某容留其前妻王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2)认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虽然双方已离婚。非法律上的近亲属。但鉴于二人仍以夫妻名义相处,即在该两人之间仍存在“夫”或“妻”的一般概念。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他人”依据刑法谦制性原则,对“他人”应做限制解释限制行为对象的范围。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角度出发,故倾向不认定朱某容留前妻吸食毒品。当然,若两人离婚后生活状态各自独立,则又另作他论。笔者倾向同意第二种观点。“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由目的刑主义刑法思想与报应刑刑法思想论战的产物。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抗制犯罪”。马克昌教授在《危险社会与刑法谦抑原则》文中,明确提出,“谦抑原则是近代刑法的根本原则”。它本质上体现了一种“慎刑”思想,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惩处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它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罚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刑法的谦抑性不仅要体现在立法上,更应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现行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并未对容留对象进行解释,毒品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健康。把犯罪尽可能地控制在不危及社会的根本生存条件,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因此,实务操作中.容留近亲属或容留包括男女朋友关系在内的关系紧密人的吸毒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此恰恰体现刑事手段的迫不得已性、有限性和宽容性之歉抑性原则。因此我们在判定行为对象时必须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判断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与国民的可预测与期待性相一致,避免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二、容留行为分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故意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场所,包括容留者所有管理、租用、借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房屋、旅馆、娱乐场所、经营场所或交通工具等。目前对于场所,因其具有封闭性、隐蔽性、独立可控性等特征,已经不具有争议性。那么如何对“容留行为”进行解释,不仅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也关系到法律公平、公正问题。现试从案例分析角度来论证该问题。案例1:王某(男性)与韦某(女性)租住在某小区,该房屋系韦某名字登记。与房东口头约定租房,因韦某没有工作。房租一直由王某支付,王与韦共同居住,系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男),三次邀请孙某顾某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用自制冰壶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韦某没有吸毒,也没有制止孙某和顾某吸毒的行为。那么对于韦某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案例2:犯罪嫌疑人甲与乙丙丁三人商议到某酒店准备开一个麻将房打牌,房费由赢的一方支付。后用了甲的身份证开房,并先由甲垫付房费,后由当天打牌赢钱的人将房费给甲。四人在打牌过程中均吸食了毒品,另外,麻将房一共开了四五天,其中一天甲不在,是由乙垫付房费的。公安机关以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审查起诉.问甲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3、如李某与张某系好朋友,一天李某去宾馆开房休息,因未带身份证,借用张某的身份信息登记开了房间。后张某和李某的其他三个朋友来访.因甲有事需外出,张某和其余三人在宾馆内吸食毒品,问张某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生活中的案例会多种多样,通过纷繁复杂的案例,提取犯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容留行为”。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的“容留”.其判断标准在于行为人在特定时间对该空间是否拥有支配权或使用权,即该人对空间具有排他性权利作为判断标准,这种排他性权力实质就是在吸毒行为发生时容留人对空间所具有的绝对控制权(包括临时性、永久性)。依据排他性权利判断标准。就可以解决以上实践中很多复杂的案例。分析案例1可知,王某与韦某(女)共同居住一出租房内,王某和韦某对房屋共同拥有使用权,刑法惩处的是实质行为,房屋系王某出资,韦某使用是基于男女朋友关系.故不能认定韦某对该房屋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利.韦某对房屋的排他性权利小于王某.因此不能认定韦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分析案例2可知,甲乙丙丁四人相约到酒店打牌,通过输赢的方式决定由谁支付房屋,依据排他性权利判断标准的认定,甲乙丙丁在吸食毒品的过程中,任何一人都无对房屋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利,故不能认定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分析案例3可知。虽然房屋系张某的名义开具的房屋,但房屋实际为李某所控制。故张某并没有取得房间的排他性权利,不认为张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主观方面分析

    容留行为既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一般表现为作为行为,但也不排除不作为行为。因此,在主观方面,就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直接故意,无用质疑,那如何理解放任型的间接故意呢?试举例说明:案例1:对于旅馆业、娱乐业经营管理者,因负有保持经营场所的安全、卫生等法定义务,当看见他人在经营场所吸毒没有制止时,该如何看待?案例2:共同合租房的情况,租房者发现共同居住者(非同居关系)发现合租者容留他人吸毒视而不见,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毒品犯罪是以公众健康为保护法益的抽象危险犯,公众健康非特定个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作为社会法益的公众健康,是超个人法益的犯罪,非传统观点的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毒品能使人形成瘾癖,因此刑法在设立容留吸毒犯罪的立法目的是对吸毒活动的严格禁止,从根本上消除毒品传播的空间。因此就评价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行为而言。主要体现为行为人的制止义务,是否达到了对公众法益产生严重的侵害。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非法的非难。即“法不强人所难”,当然也否定了犯罪的成立。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并不是单纯从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可能性的观察就可以得出结论.而是要考虑法秩序的要求.即对个人与法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行判断。故站在法益保护的立场,根据行为人当时的身体、心理的条件以及随附情况.通过与具体行为人特性的其他多数人的比较,判断能否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通过案例分析可知,对案例2共同租房的人,虽然放任危害行为的发生.但其放任行为并未超过国民的一般预测可能性.不能进行过度的非难,也将其作为一般性的责任组却事由,排除犯罪的成立。而对于旅馆业、娱乐业经营管理者,如案例1,因负有保持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定义务,放任他人吸毒,表明行为人有传播毒品的故意,这种行为将大大侵害公众的身体健康,是值得刑法惩处的行为,因此不能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责任组却事由排除犯罪的成立,否则将导致毒品泛滥,影响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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