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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投案自首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5-05-13 20:13:27


    5月12日,辉县市西平罗乡的郭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违法所得四万八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所有的赌博用具麻将机三台,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至9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辉县市城内一网吧的地下室内利用麻将机开设赌场,长期组织多人在该赌场内进行赌博,郭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达48000余元。

    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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