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己经六十岁的被告人樊某某,因一句玩笑话,将人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辉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6月24日14时左右,在辉县市张村乡的一个小山村,被告人樊某某与被害人在一起聊天,因为一句玩笑,两人发生争执继而发展到互殴,樊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面部、鼻部,致其鼻部骨折,经鉴定系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