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发展势头迅猛,然而在经营过程中时常会出现资金短缺、周转不灵的现象,银行无法在短期内提供贷款服务的前提下,这些企业往往选择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借款融资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由于担保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缺失随之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如一些担保公司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因素。
一、担保公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发现,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了拓展生产经营业务,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到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借款审批条件严格,手续复杂、繁琐,而到一些担保公司进行融资相对简便。一些没有相应注册资金的担保公司为了承揽融资业务,违规从事经营业务,以较高的利息回报为名,吸收大量社会公众闲散资金,这其实是一种非法集资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担保公司再以更高的利息向急需经营资金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贷款融资。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往往以其内部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向企业或个人提供借款,这些款项实际是公司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这实质上名为担保实为借贷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危机难以按期偿还借款时,这些担保公司因其本身的注册资金不多,所吸收的资金也投入到生产经营者中,也难以按期偿还所吸收的社会公众的资金。由于涉及的社会公众多,极有可能引发较大的社会问题。同时,担保公司在催要借款时,会按照借款时的担保约定,有时采取直接扣押、变卖借款人的生产设备、车辆等方式,甚至雇佣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强行堵门、拉财物、入户腾房等暴力方式,逼迫用款人还款,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监管担保公司的建议
鉴于一些担保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存在较大的问题和风险,我们建议应当对担保公司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担保公司在经济发展中的“正能量”,推动经济正常有序发展。
一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市的担保公司进行集中清查,主要查看担保公司是否经国家批准成立,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注册资金,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业务,有无违规违法从事融资经营,有无非法集资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是对清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担保公司,要进行整顿。对清理出不合格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公司进行整合;对失信的担保公司进行公开曝光;对虚假出资、经营不规范、偏离主业以及严重违法、违规的担保公司要坚决取缔;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是银监会、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我市清查整顿情况,制定和完善我市担保公司的监管制度,如建立担保公司预留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参考商业银行的做法,以担保价值的一定比例向金融监管部门预留准备金,保证担保公司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四是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要积极推进融资体制改革,完善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的多种融资方法,降低此类市场主体融资的门槛,改变单一的依靠银行贷款融资的方式,使他们能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法获取资金,消除非法经营担保公司的滋生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