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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精神病问题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5-05-28 10:09:14


    近年来,关于精神病患者伤害案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而关于精神病人的认定也成了有关案例的焦点。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是鉴定人运用其专业知识技术和经验,就案件中所涉及的临床精神病学等知识经验的事项,进行检验和判断的技术性工作,鉴定的对象为案件中专门性的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对案件的处理与审判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关责任能力评定的的鉴定结果,对精神病患者的处理,均是司法鉴定的内容之一。

    一、鉴定结论的认定

    鉴定结论是精神方面专家的意见,是对被鉴定人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的精神状态和相关能力的评估和认定,有一定的主观性、专业性,当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不解的时候,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必须经过法官审查核实,进行辨论后才能作为认定被鉴定人在涉嫌犯罪时是否精神病人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此外,法官在最后判定时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与受害人的利害关系等因素。在我国不同地区在处理类似案件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是由于工作人员认识方面的原因,有的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在拿到无责任能力的评定结论后不经起诉、审查阶段不由法官判定即终结案件,一些经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完全责任能力的因案件的性质不恶劣、影响性小或相关利害人已达成共识,也由侦查机关简单实施了非刑罚处理。这种做法,其实与现在法制建设的环境不符合的。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无严重后果的普通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可以经调解程序和解,给予非刑事处理,但一定要处理,不得放纵。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如抢劫、伤害、强奸、黑社会性质、杀人等,如果只考虑对照鉴定结果不经法官判定即予非刑法处理则过于草率,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同时,也增加了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对其它人的不负责任,因此必须强制医疗。

    二、司法鉴定后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涉案的精神病人一旦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何处理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问题,也是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对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涉案精神病人应免刑事处罚,但此类人对社会的危害很大,应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就是非刑罚处理。我国在2013年施行的精神卫生法却对些此无涉及,刑法中所涉及部分也存在很多漏洞。有部分专业人士认为,政府针对有社会危害的精神病人,必要时应有强制医疗权。还有学者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认为行为人无责任能力并认为需要强制医疗的,应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决。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但在执行强制医疗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执行力大打折扣,强制医疗的实施与解除标准不明确、决定者不明确、执行者不明确、责任不明确、实施的场所和经费不足等,所以具体处理过程中就很难真正执行到位。

    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

    1.强制医疗的标准:涉案且经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明确的,已经危害到他人或有可能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均应实施强制医疗。

    2.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应归属法官。精神病人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病人,涉及法律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应由法官根据实际案情、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合理的裁决。

    3.强制医疗的具体实施。其具体实施,政府应承担主导作用,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尽量做到涉案精神病人的全覆盖,以缓解当前强制医疗能力不足的现状。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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