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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5-05-28 10:41:43


    一、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的特点

    1.区域集中性

    随着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的高速推进,房地产市场的热度持续,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加快,许多靠近城市的大量土地被征用。在征用的过程中易发生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这些纠纷经常发生在城乡结合部。

    2.主体复杂性

    所涉此类案件中,原告多自然人,包括出嫁女儿、上门女婿、转为非农户口、大学毕业生等。原告起诉的被告则是具体执行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主体。被列为被告的五花八门,如有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经济合作社、生产合作社等。

    3.标的较大

    工业园的开发、城市的建设等,所占土地面积大,致使村民的土地几乎全部被占,农户相应所得的补偿和赔偿款也是非常多,少则几万、几十万,多则几百万。

    4.矛盾纠纷的调和性差

    在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均会制定相应的土地征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确定每个人或家庭相应的补偿费,牵涉村民的直接利益。方案一般会引发一部分村民的不满,引发一系列问题。

    二、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成因

    1.地方政府对农村经济监管不到位,根据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征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其引导、管理、协调和监督的作用。但现阶段政府对补偿款的分配基本由村里自行决定,行政指导与引导在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中发挥作用甚微。

    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地快速推进,对土地的需求量大大地增加,土地价格地飞涨,而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且行政机关操作不规范,这些因素都导致很多涉及土地的违法案件增多,分配方案容易产生纠纷。

    3.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管理也存在很多问题,近年来由于户籍制度的改革,户口与地域出现了分离。对农业人口的迁移缺乏衔接,是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争议的行政原因。农村集体组织在纠纷发生前并不知道哪些人已经迁出或迁入,往往在分配款项时才知道,导致村民很难接受分配方案。

    4.农村习俗,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中国农村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时间长,社会处于转型期,许多法律相对滞后,村民自治成为村集体治理中的“尚方宝剑”。但按照现有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属于该规定中所述情况的妇女均有获得原承包地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权利,同样可以分得补偿款,但在实际情况中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时常被侵害。

    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的解决办法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产生的纠纷

    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产生的分配纠纷是审判中争议大、数量多、处理难的纠纷。成员的身份所涉及到多种情况,未迁移户口的外嫁女、农转非户口、因各种原因将户口迁出等情形。这种身份的认定,国家均有相应的法规,应按法规执行,不能按村民的约定俗成来认定。

    2.集体经济组织统征统分时所产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安置补助是对农户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受益主体是失去土地的农户,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发放给需要被安置的农民个人,农民个人才是安置补助费的受益主体。审判中可以依据需安置的农民个体作为受益主体,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

    现阶段,破解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难题,要靠所有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农村情况的复杂性,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就要靠所有相关部门的齐心协力,才能破解这一难题。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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