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子,理应孝字当先;为人父,情能取舍万千。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做出最好的诠释。
2014年10月24日,牛某甲一纸诉状将其儿子牛某乙推上了被告席。原告牛某甲兄弟三人,1988年分家时,原告在父母处分得一处老院,后于1993年因修路该老院被拆除,政府补偿拆迁费39959元,并另选新址批划一处宅基地。由于当时牛某甲正在狱中服刑,其父母用拆迁费在新宅基地上盖起了二层楼房,后于1997年以牛某乙的名义向辉县市人民政府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牛某甲父亲病逝,同年,牛某甲签订了敬养老人协议书,承诺赡养其母亲赵某,而赵某将赠与牛某甲两间房,赠与牛某乙三间房,赵某对房产的赠与属附条件的赠与。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该案审判人员及原被告所在村委会的多次调解,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