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我院判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因事故现场十字路口没有安装摄像设备,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按章行驶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受伤者的经济损失,我院依法确定当事人双方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受伤一方的损失由对方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2014年11月24日18时35分,在辉县市新三原线与共和路交叉口,被告冯某持C1证借用他人的机动车沿共和路由南向北过十字时,与原告李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沿新三原线过十字时发生事故,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保军到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六千余元,造成经济损失一万余元。冯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院认为,原告骑摩托车与被告冯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因原告和被告冯某各执一词,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故原告和冯某应各负50%赔偿责任。但冯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原告的损失不超过交强险限额,故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我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一万余元。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