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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同居财产分割对簿公堂 调共有物分割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5-06-08 17:10:39


    2015年5月,我院调解一起原告诉被告同居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双方矛盾尖锐,在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经耐心细致的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双方认可涉案房产为三人共有,遂对共有物的分割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涉及非法同居期间共有物的分割案件顺利审结。

    原告王某、赵某系母子关系。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2年开始同居。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三人于  2009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处,现原被告已不再共同同居生活,要求对共同购置的房产进行分割,被告王某某坚持五五分成,二原告坚持按三人平均分配,考虑分割难度大,二原告又在房中居住,但被告王某某以自己的名字在房产部门登记有房屋所有权证,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意愿,本院调解原告支付被告40000元,房产归原告赵某所有,被告协助将该房产过户。至此,该案顺利调解。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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