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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失信惩戒 孙某提前还款

  发布时间:2015-06-10 19:02:24


    2015年6月10日,被执行人孙某来到辉县市法院执行局,提前10个月还清了原定分期给付的案款,令执行人员多少感到有些意外。

    2012年冬天,刘某向孙某供应画框和花格等饰品,经结算,孙某共欠到刘某货款12500元。经刘某催要,孙某未还。无奈的刘某将孙某起诉到法院。审理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孙某未按约还款。刘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

    经过多次执行,孙某陆续履行了3000元,剩余案款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保证从2015年3月起每月履行1000元。从3月份开始,孙某按保证期限进行了履行。5月份,孙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到银行贷款时,被告知因其缺乏诚信银行不予办理贷款。孙某询问银行因何自己缺乏诚信。工作人员告诉他,银行发放贷款考察时,会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库,发现属于名单库里的被执行人时,一律不予贷款。只有将案件履行完结法院将其从名单库中屏蔽后才予以考虑。急于从银行贷款经营生意的孙某只得提前将案件履行到底,请求法院尽快将其从法院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

    2014年以来,最高法院与中央文明办、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银行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将进一步对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产生相应的威慑力,使其对行为的后果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促使其自觉主动履行;同时,对于社会各界释放出倡导诚信、打击失信行为的积极信号,并最终对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风尚起到引导作用。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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