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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纷争一年终以调解圆满解决

  发布时间:2015-06-17 19:15:13


    2003年12月20日,原告辉县市苗圃场与被告孙某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的苗圃地130亩,期限为10年,自2003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止,承包费260000元。2004年1月6日,被告孙某将该130亩苗圃地转包给了被告郭某、居某。孙某在承包苗圃地期间,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苗圃地内采砂,毁坏了原有的水渠、道路、围墙及房屋等基础设施,致使该土地不能进行正常的耕种、浇灌。故原告以被告没有按约定使用土地,给其造成了损失为由,于2014年2月17日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130亩苗圃地,将苗圃地复耕到合法状态,将其地面附着物无偿清理干净,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6000元,直到被告腾清并交付给原告为止。该案双方各执一词,争执激烈,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中调停,均未果。后原告以因遗漏次承包人为由申请撤诉。同月,原告又以该相同原因将孙某、郭某、居某三人告上法庭,经法庭多次调解,从中斡旋,最终,该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至此,纷争一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以调解的方式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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