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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女起诉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

  发布时间:2015-06-23 11:16:00


   原告苗晴诉被告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工作保险待遇一案,经过二审判决已生效,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应一次性给付苗晴从出生至十八周岁抚恤金84672元。

    苗晴在其父亲工伤死亡后8个月出生,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其父亲办理工伤保险。苗晴出生后因工伤保险待遇与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协商未果,经过仲裁被驳回后,向辉县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审理,辉县市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苗晴从出生起至十八周岁止抚恤金84672元。

    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抚恤金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不存在一次性支付为由提起上诉。新乡市中院二审认为,对于抚恤金是否能一次性支付的问题,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立法精神以及过错方承担风险的法律公平原则出发,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优先得到保护,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就应当承担因此带来的风险,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原告苗晴向辉县市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该案已进行执行程序。(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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