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辉县市法院院对王军等92名原告起诉要求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事局履行征缴养老保险费法定职责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事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为92名原告征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辉县市粮食局面粉厂系1958年开办,后改名为辉县市强筋面粉食品总厂。王军等92名原告是原辉县市强筋面粉食品总厂职工,与原辉县市强筋面粉食品总厂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02年2月1日,辉县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以辉企改字(2002)2号文关于“辉县市强筋面粉食品总厂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国有工业食品加工企业辉县市强筋面粉食品总厂整体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名称为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原辉县市强筋面粉食品总厂全部债权债务和相应责任,接受全部在册职工。王军等92名原告因企业改制,按照改制方案,由原辉县市强筋面粉食品总厂的职工转为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与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中原告郭霞于2006年11月份从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调出。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足额为92名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
该院审理后认为,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本辖区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具有对本辖区内养老保险费依法征收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王军等92名原告因企业改制,按照改制方案,由原辉县市强筋面粉食品总厂的职工转为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与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王军等92名原告以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欠缴其养老保险费为由起诉要求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征缴养老保险费的法定职责,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