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常常遇到劳动关系难以界定的问题。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就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与区别作以下论述,希望能对此类案件有所帮助。
一、雇佣关系、承揽合同的关系
劳务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以劳动成果的给付作为标的的劳务关系,也就是以自己的劳力、技术等为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债权人提交最终工作成果的合同关系,包括承揽关系;一种是劳动者以自己的一定行为供用工者使用的合同关系,包括雇佣关系、委托关系、居间服务关系等。而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均属于第二种合同关系。从这两种关系的概念看,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的授权、指示、指挥和管理下,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为雇主从事劳务活动,由雇主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并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这两种关系均存在劳务的支出和报酬的给付。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在看到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的联系的同时,二者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之处:
其一,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劳动具有从属性。雇主与雇员一般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雇员要服从雇主在工作上的安排和指挥;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劳动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只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任务,一般无需服从于定作人的指挥。
其二,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劳动报酬以工资形式出现;而承揽人的报酬以合同价款形式出现。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定作人与承揽人长期合作,合同价款定期给付的情况,此点与雇佣关系中的劳务报酬极易混淆。
其三,雇佣关系中雇主要求雇员完成的某一类的工作;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的是特定工作。
其四,雇佣关系中的风险是由雇主承担,雇员不承担风险;而承揽关系中的风险责任则由承揽人自行承担。在实践中有些承揽合同也存在约定劳动中风险责任由定作人承担的情况。
其五,雇佣关系中,雇员未经雇主同意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但承揽合同双方约定必须由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除外。
其六,雇佣关系中,一般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而是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
从以上六个方面可以看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虽存在着很多区别,但在审判实践中也会发生一些情况使人不容易分清,这就要求在分析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时,应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特点综合考虑,并结合社会经验、生活经验分析之,方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在审理劳动关系案件中,对于劳动关系的界定,是审理劳动案件的关键。对于劳动关系的界定,不能仅考虑劳动关系的特征,还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征与劳动关系的演变历史,并结合劳动关系与相邻法律关系的界限,科学的认定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