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施送达行为时,人员少、案件多、审限紧矛盾尤为突出,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各级法院的难题。《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司法实践中,民事邮寄有自身优势的同时产生很多弊端,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邮寄送达的实际情况谈一下自己看法。
一、民事邮寄送达制度作用发挥及现状透视
1、民事邮寄送达制度作用发挥。邮寄送达是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具有专业、快捷、经济、中立等优点,是一种方便、快捷的送达方式。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具体规定了邮寄送达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该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邮寄送达既降低了法院的诉讼成本,又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2、民事邮寄送达制度现状透视。在实践中,邮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很少核对代收人的身份,随意叫人代签,将法院专递等同予普通邮件进行投递,使得法律文书送达存在瑕疵,也会出现受送达人签名不实,或当按送达地址找不到被送达人,或者受不利判决影响的当事人往往不将送达回证寄回,专递回执遗失情况较常见,使得送达时间难以查清,影响送达效果。很多时候开庭当天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根本就没有收送相关文书,只能从新直接送达当事人,留举证期限,严重影响了审判的效率。
二、民事邮寄送达失范的原因分析
1、立法方面存在缺陷。立案审核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受起诉条件的门槛限制,很多邮寄送达失范的问题往往源于初期,也就是立案阶段,只有明确的被告,却没有明确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像这些模糊的信息导致邮寄送达困难等问题。2、社会环境变迁及厌诉、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故意拒签或名字写错,严重影响审判效率。3、《邮寄送达规定》是2005年1月起实施的总共只有12条的新规定,因规定不够完善或严谨,其中7个关键条文存在许多争议,往往不能实际上解决邮寄送达中遇到的问题。
三、民事邮寄送达制度完善措施
1、规范当事人的诉讼送达义务。一是明确原告的义务:必须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否则以受送达人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二是明确当事人有承担重复送达费用的义务。规定提供错误送达规定由于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错误而产生的重复送达费用,须由当事人承担。力求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规范邮寄送达的的签收标准。要求签收内容要填写完整,必须要求对其身份证进行核对。如果代签必须是成年同住家属或单位团体及组织中有签收资格的工作人员。
3、法院应保持并加强与邮寄送达机关的交流,提高送达准确性和退件及时性。案件的审理部门要与法院内的民事送达部门加强联系,提高邮寄送达信息的反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