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中,雇员、雇主如何承担责任,法官的观点、认识存在一定的不同,意见也各有不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的程度确定其应赔偿的范围,若雇主无过错就无需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以上就是法学理论上所说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确定一个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关键在于法律是否对该侵权行为的归责方式有无明确规定,如这个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否则则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更是明确了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的承担方式。该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优于司法解释、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系法律、新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司法解释,系“旧法”),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