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层出不穷,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许多新问题,仅仅在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中是否应当支付利息这一问题上就有多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合同法规定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权利人如果要求从起诉之日支付利息的,起诉之日应视为催要之日,债务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笔者大致同意第二种意见,但是需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借款期限(或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权利人要求债务人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二种,未约定利息但约定借款期限(或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此类案件,利息不能再按照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应该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应该还款之日开始计算利息,权利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从应该还款之日开始计算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当然,如果在诉讼中,权利人就不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法院就无需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