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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林业专业合作社起诉侵权

诉讼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5-07-21 11:36:25


    日前,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辉县市庙岭生态林业专业合作社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该院裁定驳回起诉。

    2011年初,辉县市拍石头乡松贡水村庙岭自然村的村民以新乡市共城石材雕艺有限公司趁庙岭村民小组与袁林等人进行民事诉讼时,悄然侵占了庙岭村老豆沟的山林80余亩,并运用大型机械挖山采石,既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更毁坏了该区域的树木、农田、道路等为由,庙岭村民多次请求村委会从中协调解决未果,2012年初,庙岭村民发现村委会擅自作主让新乡市共城石材雕艺公司挖山采石。后庙岭村民委托律师与该公司协商及求助信访部门解决均未果。2013年,庙岭全体村民加入了庙岭生态林业专业合作社。无奈之余,该合作社遂于2015年4月将新乡市共城石材雕艺公司及松贡水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石材雕艺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被告拍石头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本案中,原告辉县市庙岭生态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不同,其对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告要求他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应建立在对涉案土地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综上,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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