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一名女子张某到债务人家中索要欠款,债务人非但不给,反而将张某殴打致伤。2015年7月5日,辉县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调结了这起纠纷,及时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2月18日下午,辉县市一女子张某到田某家中索要欠款,期间双方发生争执,田某跺张某腰部一脚,导致张某受伤。后经公安机关处理,田某拒不赔偿张某各项损失。
2015年7月1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会、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00元。
辉县市法院法官受理该案后,仔细审查相关事实,核对了张某提供的相关票据,发现部分票据不能作为相关费用支出的证据,最终明确了张某的医疗费、误工会、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2015年7月5日,辉县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调解了该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同意:被告田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共计400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案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5天时间,就化解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