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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举证须知(二)

  发布时间:2015-08-07 14:52:53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对专门性的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是否进行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不是新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出支持其主张的相应证据。

    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应当同时提出支持其主张的相应的证据。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或者被撤销解散后有新的权利义务继受主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执行中,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执行中,申请人提出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投资资金不到位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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