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受理的涉及妇女、儿童利益的离婚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关注妇女、老人和儿童是已成为全国性的话题。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基本构成元素,其和谐才能造就社会的和谐,为此,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减少家庭矛盾、稳固婚姻家庭关系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对社会稳定、持续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经统计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总体呈上升的趋势,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及法律意识增强,人们在遇到处理、解决家庭矛盾时更趋于理性化,协议解决离婚纠纷不成时,更多人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一、离婚的原因
(一)当事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姻双方当事人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盲目闪婚致使婚后夫妻间缺乏沟通和交流。
(二)家庭暴力导致其离婚。部分男性仍存在着“男权”、“大男子主义”等思想,在生活中,当女性一方违背此类男子意愿时,其强权思想产生,甚至殴打女性,最终女性不甘忍受,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三)第三者插足。社会上一部分人没有处理好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在物质追求下出轨亦或在面对感情时冲动行事,插足别人的婚姻生活。被插足的婚姻中,通常出轨一方不主动提出离婚,但其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
(四)婚姻重组家庭中存在着因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家庭及财产问题而导致离婚。一些带孩子的再婚人员为了能给其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家,选择匆匆结婚,双方感情基础一般比较薄弱,且大多数再婚人员曾受到过伤害,其在再婚生活期间,在感情上得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强烈,婚后因双方子女、经济等原因产生磨擦,久而久之,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五)恶习导致离婚。此类以男性居多,多表现为男性酗酒、赌博成瘾,对家庭不管不问,致使女性选择离婚。
(六)导致离婚的其他原因。如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另一方提出离婚;婚前答应给女方彩礼,婚后不兑现;一方在家庭中地位低,经济上不能自主;男方犯罪,女方起诉离婚;婆媳关系不睦,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最终离婚等等。
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的建议
随着关爱“三留守”案件关注度的增加,为了给婚姻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
(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双方进行调查询问、研究,查明双方离婚真正原因,慎重处理。对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办案人员应慎重处理,多与当事人交谈,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及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妥善解决离婚纠纷,严格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轻易地判决离婚,对于因家庭暴力、恶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法院判决时应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给孩子选择一个有利于成长的环境。
(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倡导文明新风方面,响应国家“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号召,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教育。对于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加强保护力度,走进社区、开展法律进农村活动,到群众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放宣传资料,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教育群众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的关系,不要草率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多进行沟通与交流,使群众在生活中能够相互理解、关爱家庭,关爱家人。同时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发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的社会风气。
(三)加大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听取当事人陈述,找出双方婚姻矛盾点,找准调解解决纠纷的突破点。然后从情理法理方面,加强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使其以积极心态善待感情,善待亲情,使众多的离婚当事人平静地处理双方的感情,维护家庭权益及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关爱妇女儿童,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涉及留守妇女、儿童的离婚案件中,与妇联、民政部门互相配合、互相沟通情况,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加便捷的绿色维权通道。同时教育广大女性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倡导男女平等。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以法律手段进行制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调处婚姻纠纷。加强基层民调组织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的基层民调组织。加强这方面的建设能够使办案人员熟悉民情,对农村的离婚纠纷,及时发现,及时化解,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了解当事人矛盾所在,及时化解双方矛盾,减少离婚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