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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法院与市妇联合力对两起家事离婚案件予以调处和心理创伤抚慰

  发布时间:2015-08-27 19:39:19


    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两岸司法互助协议交流参访团关于赴台考察家事审判的报告〉的通知》的精神,使家事审判工作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需要,辉县市法院于不久前出台了《辉县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方案》,对家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工作机构、家事案件审理要求和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按照《家事审判工作方案》的要求,该院与市妇联等单位密切结合,坚持从维护家庭和婚姻关系的稳定出发,避免法庭辩论和对抗对当事人造成的“二次伤害”,以和谐的方式多做婚姻双方的调解和好工作,对家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情感辅导、心理疏导,缓解对抗、化解矛盾。

    8月21日,辉县市法院赵固法庭庭长李卫红与该市妇联工作人员李丽霞、朱小玲(二人均为心理咨询师)以及该院妇女工作专干元玉芳一道,对马某红诉岳某方离婚一案进行了耐心调处和心理创伤抚慰。另对该市某局工作人员马丽某(女)诉李某某离婚一案中的女方也进行了心理抚慰和疏导,帮助其正确处理离婚后的心理不适问题。

    马某红(女方)与丈夫岳某方婚生一子一女,共同生活达十余年之久,近年来因家务琐事和经济问题吵架生气,女方一纸诉状将岳某方告上法庭,坚决要求离婚。为了妥善解决这一对年轻夫妻之间的矛盾纠纷,该案承办法官李卫红提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她向主管院领导、审委会专职委员李素芳汇报了案情,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接受调解,并向市妇联的同志发出了邀请。在案件调处过程中,李卫红法官与该市妇联的工作人员配合,首先做双方的调解和好工作,妇联的两位同志充分利用自身所具备的心理咨询师的职业专长,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抚慰和疏导,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修补、改善原有的家庭、婚姻关系;元玉芳利用自己长期做妇女工作的优势,运用讲故事和以案释法的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做双方的和好工作。因双方各持己见,加之双方系首次在法院接受法官的调解工作,双方未能达成和好协议。法官与妇联一道转而着手做双方的离婚调解工作,双方一度达成了同意调解离婚的意向,后中途因共同债务问题女方反悔,致使离婚协议最终也未能达成。

    无独有偶,市某局工作人员马丽某(女)诉李某某离婚一案,已于8月19日由李卫红庭长主持调解离婚。离婚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无异会带来很大的伤害,男女双方心灵上的创伤也不会立即得到弥合,这就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基于此,当日李卫红法官和妇联的李丽霞、朱小玲共同对马丽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心理抚慰和疏导,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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