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借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相应的因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因此近几年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大幅增加。
笔者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出现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能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一、违约金是否可以与逾期利息同时主张?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而产生的在约定利息之上额外支付的违约金。其本质属于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实践中借贷合同或者协议上写明逾期还款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逾期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可以一并主张;如果借贷合同或者协议上没有“逾期还款需要支付违约金”条款的,只能主张逾期利息,不能主张违约金。我国法律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对于借贷合同或者协议上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主张者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该如何处理?
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将二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是否应当按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处理,需要共同清偿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关键在于认定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出于共同生活目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或者另一方分享了该借款所带来的利益的情形,应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清偿。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确定了如何认定后,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也是十分重要的。法院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承担向债务人提供了借款且该借款发生在债务人婚姻存续期间等事实的举证;债务人应当承担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或未举证,那么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则倒置为债权人,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非举债人的夫妻一方则要承担该借款属于《<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如果举证不利,则应当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