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婚姻家庭的幸福是社会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审理离婚纠纷,促进家庭和睦稳定,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基本体现,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占民商事案件比重虽有所下降,如2012年、2013年离婚案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比重为26.5%,2014年比重下降至24%,但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在民商事审判中的作用仍不容忽视。对离婚案件进行适时必要的分析调研,对提高离婚案件审判质量,妥善解决婚姻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一、离婚案件的特征:
(一)离婚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增长幅度稳定,没有出现大幅上扬情况。
2012年、2013年、2014年,我院立案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不包含旧存案件)分别为697件,747件,788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上升幅度分别为7.17%、5.49%。离婚案件呈现出数量逐年上升,但增幅不大,基本是稳定递增趋势。
(二)离婚案件中女性起诉的比例较大,远超男性起诉比例。二次及二次以上起诉案件比例不大。
在本院随机调取的2012年至2014年810件离婚案件结案中,发现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的554件,占比68.4%,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的256件,占比31.6%。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比例是男性的2倍多,远远超过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的比例。
在随机调取的100件婚案中,二次及二次以上起诉的9件,占比9%,重复起诉虽占一定比例,但比例不高。
(三)离婚案件绝大多数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不高,受教育程度低,农村居民起诉离婚率占到绝对数量。
在随机调取的2012年至2014年200件离婚结案中,涉及城镇居民的16件,其他184件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农村居民,农村居民离婚率占92%。
在上述200件离婚案中,当事人文化程度均在本科以上的1件,本科以下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6件,其他193件案件当事人均为初中文化程度或小学文化程度,绝大多数离婚案件当事人呈现出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不高的明显特征。
(四)30岁以下年龄阶段起诉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上至45岁其次,45岁以上较少。
在审结的810件离婚案中,30岁以下的381件,占比47%,30岁至45岁的310件,占比38.3%,45岁以上的119件,占比14.7%。30岁以下的占到离婚案件的将近一半,是离婚案件的主流,表明年轻人婚姻家庭感情不够稳定,关系不够稳定,离婚冲动率较高,离婚可能性大。中年人其次,老年人较少。
综上,离婚案件呈现出的基本特征是,青年人占居主流、绝大多数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农村居民居多,女性维权意识增强,起诉离婚率高,追求幸福自由和家庭地位的主动性的要求较强。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情况
(一)离婚案件调撤数量多,调撤率较高,判决结案比例低。
在调取一审审结的810件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判决的275件,占比34%,调解结案的348件,占比43%,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184件,占比22.7%,其他终结和驳回起诉3件,占比0.3%。离婚案件中调解、撤诉案件占到离婚案件的75.7%,占绝大多数。
(二)经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审调解和判决准予离婚的略低于调解和好与判决不准离婚的比例,但二者基本相当。在275件判决案中,判决离婚的91件,占比33%;判决不离的184件。判决不离率达67%。在348件调解案中,调解和好的46件,占比13.2%,调解离婚的302件,占比86.8%。810件审结案中,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撤诉共414件,判决、调解离婚的393件,分别占比51%、48.5%,一审解除婚姻关系与维持婚姻关系基本持平。
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情况来看,以离婚方式结案的案件大多采取调解方式,以判决结案的大多数是判决不准离婚,显示对婚姻家庭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审理的谨慎,对准予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较为和谐。
三、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
(一)以婚前不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起诉离婚的占据多数。以此类原因起诉离婚的主要是80后案件当事人,结婚时间较短,一般在结案两到三年内,因未能适应家庭角色的变化,在小孩出生、家庭事务、家庭关系处理上引发矛盾,继而引起吵骂甚至家暴、分居,导致起诉离婚。此类案件在随机抽取的100件离婚案中,占66件,占比66%。如(2014)辉民初字第696号曹某(女)与卞某(男)离婚案,双方离婚的主要的原因是因小孩出生吃喜面引发矛盾,进而分居并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二)当事人系再婚,再婚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建立稳定、相互信任的家庭关系导致离婚。在抽取的100件案中,占11件,占比11%,且11件案件审理结果全部为离婚。
(三)因一方不履行家庭义务,或有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气引发离婚。此类案件不多,在抽取的100件案中,占8件,占比8%。如(2014)辉民初字第454号赵某(女)与马某(男)离婚案,男方两年之内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两次,出狱后又离家出走不知下落,对妻女不管不问,致原告离婚。
(四)因双方或一方有精神、身体残疾,引发离婚。在抽取的100件案件中,有9件是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本身有精神或身体残疾,占比8%,有1件是婚姻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神志丧失引发离婚,共10件,占比10%。如(2013)辉民初字第2739号吴某(女)与郭某(男)离婚案,吴某智力三级残疾,郭某自幼即精神失常,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双方组建婚姻家庭即属非正常,无法维持婚姻家庭关系。再如(2014)辉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冯某(女)与被告蒋某(男)离婚案,男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神志无法恢复正常,导致女方起诉离婚。
(五)其他如第三者因素等。以有外遇等原因起诉离婚的为数不多,仅占少数。
四、妥善解决离婚案件的意见及对策
审理离婚案件的目的,不应当仅仅是取得案件结果的离与不离,而且也更应当是如何贯彻好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法律与政策,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从中发现和寻找有利于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的方法的问题。
第一、对农村文化和文明的重视应当加强。农村居民离婚率高与辉县辖区绝大多数是农村地区有重要关系,但在社会经济发展、多元化思维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今天,对农村文化和思想文明缺乏指引,致使家庭成员之间思想观念产生矛盾冲突也不无关系。作为具有广阔领域的农村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石和组成部分,农村文化建设与文明程度对整个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包括法院等应通过具体工作,加强社会主义农村文化和文明建设,正确指引新形势下的农村生活,促进农村家庭和谐稳定。
第二、加强公民素质教育。从调研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离婚案件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为35岁以下年轻人。反映了当事人遇到家庭事务增多、社会角色转换等情况变化时,不能通过自己或双方努力很好的解决家庭纠纷,冲动大于理性,生气多于和气,吵打多于让步,从而引发各种家庭矛盾和离婚纠纷。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公民素质教育,提高公民素质。
第三、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从离婚案件调研情况来看,多数人离婚时因结案时间短、遇事情冲动和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矛盾引起,如果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和疏导,比诉讼的对抗要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第四、人民法院正确贯彻调判结合,先调后判原则,妥善解决离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