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是关于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具体程序的规定。
该法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裁定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该法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而对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法条未予明确。
审判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这种情况:当事人诉讼中已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而人民法院在较长时间内一直未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决定。这一自由裁量空间的存在,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给案件的审理、执行造成了隐患。
综上,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应对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最长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