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极少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人们更关注社会外部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而漠视来自于家庭内部的伤害。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起诉不负担子女抚养费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观点不一,各地法院判决结果迥异。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及人民法院协议离婚时,夫妻一方自愿负担子女的所有抚养费用,而无需对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管今后发生任何情况,均不得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规定,子女向法院提起要求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原告诉求,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者维持原协议的判决。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1、子女享有单独起诉抚养费之诉的诉权。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教育。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抚养对于父母来说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存在的条件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存在,这种关系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义务既存在于生父母对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之间,也存在于继父母对继子女之间,还有养父母对养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具有抚养的义务。被抚养是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单独起诉抚养费之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法定要件,系独立之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抚养费之诉系人身关系之诉,离婚协议中单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条款是内部条款。
抚养费之诉属于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调整的人身关系之诉,当被抚养人的父母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时,父母一方经协议对被抚养人抚养费自理的约定,系被抚养人父母双方的内部约定,被抚养人的父母协议离婚时一方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对被抚养人的父母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被抚养人的父母离婚后,与被抚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未消灭,虽被抚养人的父母协议离婚时一方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由双方共同支付抚养费的规定,但未剥夺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单独提起抚养费之诉的权利,因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且父母负有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离婚协议条款是内部条款,当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提起抚养费之诉时,人民法院应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作出变更或者维持原协议的判决,而不能一概而论,只要是父母一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抚养费自理的,子女提起抚养费之诉,要求父母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一律驳回诉求的判决,那将是有悖立法本意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