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物,却又贪便宜购买的郝某近日被辉县市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
200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郝某经辉县市占城镇陶村村民李xx(另案处理)介绍,到辉县市占城镇三位营村西口,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44744元的北斗星面包车一辆。该车系新乡市红旗区某路一巷张某被盗车辆。案发后,赃车被追退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在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仍采取低价购买赃物的形式,掩饰隐瞒他人的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郝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次犯罪,赃物被追回,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