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于离婚诉讼同样也适用这一原则。判决离婚与否的依据是感情是否破裂,提起离婚诉讼,由主张离婚的当事人承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举证责任。但夫妻感情抽象的存在,是否破裂的证据相对其他证据而言则较难收集,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当事人因举证不能、缺乏证据而导致无法实现自己诉求的情形比比皆是。
一、感情是否破裂举证难客观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法律明确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只有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才会准予离婚。
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则给予法官更小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也给予法院判决离婚以法律依据。但如何将事实与法律相结合,如何举证证明法律规定应予判决离婚的事由存在则成了难事,当事人往往拿不出证据证明。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张某得知丈夫李某有第三者,李某不但对家庭不管不问,更是经常对张某恶语相向,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张某的证据除了一份结婚证,再无其它证据。张某为取得丈夫有第三者的证据,到李某的单位意欲求得证据,但李某单位的同事对此事三缄其口,根本无人作证。提出离婚诉讼后李某更是注意自己的言行,张某无法举证证明丈夫有第三者的存在。并且李某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张某无法举证证明第三者的存在以及其它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只得判决驳回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感情破裂举证难问题的具体表现及原因
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起诉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多年,但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据。也经常遇到当事人称存在家庭暴力,但经法院审理查明真正存在家庭暴力的却很少。通过调查和认真分析,笔者认为造成感情破裂难以举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证据收集难
两口子过日子,感情的好坏外人很难从外表上判断,从表面上看两人出双入对,但实则貌合神离。而有些夫妻表面上吵吵闹闹,但实际感情深厚,因此,感情是否存在抽象存在,很难从表面上收集证据。
一些离婚案件,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确已存在,但法院判决离婚不是凭法官的感觉,而是依据证据,但事实上一些确实客观存在的事实很难通过证据形式将事实体现。比如法定判离情节夫妻分居满两年,从举证要求上讲,一方面要证实双方分居的事实,另一方面要证实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也许分居相对容易证实,但又如何证实分居是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当事人往往拿不出任何证据。如我院审理王某(女)诉于某离婚一案中,王某提供了某村委会的证明一份,证实其自2010年至2014年在该村(王某娘家)居住,没有离开过。王某认为此证据可以证实她与于某已经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事实上是在娘家伺候母亲,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有关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更难收集。一是婚外情、第三者因为见不得光,都比较隐蔽,受害方并不知道对方和他人同居的详情,居住地的人也不知道同居的情况。二是在证明过错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的事实上,除当事人陈述外,能提交法院的证据多为间接证,如果是非法取得的证据又需排除掉,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使得受害方很难以用合法的方法收集到有力证据,必然会在诉讼中举出对方过错及感情破裂证据。
离婚案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的证据也是很难举证。家是内部的,外人未必知道,知道的因左邻右舍、亲朋好友又未必作证。受家暴的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每次家暴不可能都去报案,都需去医院做诊断治疗,事后却又无据可查,导致举证不能。
(二)证人作证难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正如春节小品所演的,因为扶一老太,从开大奔到了骑自行车的囧态。往往知情者都不愿作证,更不愿出庭作证。特别是离婚案件,往往老百姓会想着,他们现在闹离婚我去作证,如果他们一旦不离婚了,还不把我给恨死,还是不去趟这浑水的好,另外存在去作证就是得罪人、清官难断家务事、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等思想的影响,导致证人都不愿出庭作证,甚至不敢出庭作证。
(三)法院认定难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感情破裂的规定过于抽象。如果一方坚持要求离婚,无法继续和对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坚持双方还有感情,能否算是已经破裂?一方虽无固定婚外同居者,但生活不检点,经常夜不归宿,不履行家庭义务能否认定感情破裂?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打一巴掌、揍一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这些问题都须要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考量。
三、离婚诉讼中举证难的解决之道
首先,法官释法。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明确法律要求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明确举证目标,有效举证。
其次,和各方当事人谈心,了解彼此诉求,加强调解,减少当事人的举证困难。
综上,我国应当加强和完善离婚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强化民众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使更多的离婚问题不会因为只有“你知我知”而无法处理。